索 引 号:IAO0330003020002008025 分类: 综合政务 ; 业务工作
发布机构: 市统计局 发文日期: 2008年10月31日
名  称: 关于认真做好鄂尔多斯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通知
文  号: 鄂经普办发〔2008〕8号 主 题 词:


关于认真做好鄂尔多斯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通知

各旗区经普办:

  鄂尔多斯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已全面展开。为更好的完成单位清查工作,市经普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,要求各旗区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工作:

  一、全市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与普查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各旗区普查人员必须全部到户清查,对普查取得的单项资料,负有保密义务,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。

  二、单位清查特别注意查找无证的个体经营户,如从事建筑、运输、工业、室内室外装修、商贩、典当等无证无固定场所的个体户。

  三、全市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普查,结合单位清查工作一次完成,个体经营户清查表(613表)备注栏里按照全年预计数填报全年营业收入指标。

  四、批发零售业、住宿餐饮业个体户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以上并且财务制度健全,要求填写法人单位清查表。

  五、单位清查填写清查表时,一定要注意填写核查顺序码。

  六、单位清查表填写主营业务收入、期末从业人员数等指标内容要真实可靠,要求各旗区普查办主任亲自审核把关。

  七、单位清查登记结束后,各旗区要分专业审核确定限额以上(或规模以上、资质以内等)和限额以下(或规模以下、资质以外等)工业、建筑业、房地产开发业、批发零售业、住宿餐饮业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与单位个数。

  八、根据自治区经普办要求,在单位清查工作期间建立定期汇报制度,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。要求各旗区经普办从九月三十日起,每十天上报一次单位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。请各旗区经普办认真做好单位清查工作情况的收集、整理和上报工作。(上报方式:以电子文档格式报送,上报邮箱地址:499611538@QQ.com。)

  九、2008年11月20日前各旗区上报初步清查基层数据,基层数据仅限《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》(611表)和《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》(612表)的数据;2008年12月20日前各旗区正式上报清查数据,包括全部611、612、613表基层数据,以及全部622-626表综合数据,并上报部门比对说明。

                 

                  鄂尔多斯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

                    二 〇 〇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